泰州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试行) 泰院发〔2017〕5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和管理,促进我校科技成果的推广与转化,提高我校产学研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本校师生员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品牌、资金、物质、技术、人力、场地等无形资产或有形资产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含专利,下同)。凡本校教职工任职期间以及离休、退休、调动工作之日起一年内,或学生在校期间,以任何方式所获得的与本校研究技术相关的成果,其所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均归学校所有。 第三条毕业生和调离学校人员,在校期间所从事和接触的技术成果、资料等均属学校知识产权,在离开学校后两年内,应承担保密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产业等科技活动。具体形式包括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转让、使用权许可、以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自行投资实施转化、联合开发、非成果完成人使用他人成果实施转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也包括交叉采用上述方式。 第五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依据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服从学校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 第七条科研处是学校科技成果的认定、管理机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自行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八条科技成果转化实行学校与各二级学院、研究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两级管理。各二级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等环节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九条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应积极推动成果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占为己有。成果完成人(项目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须经学校同意,成果完成人(项目组)也可自行转化,但应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学校享有的权益。 第十条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须事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凡涉及国家权益或秘密事项的,须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学校鼓励校内外相关机构、单位、个人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人或机构,可从成果转化收入中提取5%作为技术转移的服务费。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签订等相关工作参照《泰州学院技术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必须转入学校统一账户,经费到账后,根据合同条款下拨。 第十四条合同任务完成后,经二级单位审查同意,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应向学校科研处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合同履行完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结算。 第四章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和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指的成果转化形式主要有学校投资、成果完成人(项目组)以技术入股形式实施成果转化,二级单位和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共同组织实施转化,成果完成人(项目组)自行组织实施成果转化,非成果完成人使用他人成果实施转化等形式。 第十七条学校投资、成果完成人(项目组)以技术入股形式实施成果转化的,学校提取净收益(转让收入扣除成本和税收等,下同)的10%作为管理费,剩余部分按照出资比例(学校出资所占股份与成果完成人技术所占股份比例,技术股份所占投资比例由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商定)进行分配,技术入股收益分配比例不超过50%。 第十八条科研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成果转化所得净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学校30%,成果完成人(项目组)70%。 第十九条二级单位和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共同组织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成果转化所得净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学校10%,二级单位20%,成果完成人(项目组)70%。 第二十条成果完成人(项目组)自行组织实施成果转化的,成果转化所得净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学校10%,成果完成人(项目组)90%。 第二十一条联合开发的收益分配视成果转化的实际情况,由参与各方具体商定。 第二十二条成果转化中所涉及的产品研制冠名或监制冠名必须经学校同意,并与企业签订产品研制或监制冠名合同。 第二十三条非成果完成人使用他人成果实施转化的,成果转化所得净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学校10%,成果转化人和成果完成人(项目组)90%(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分配比例)。 第二十四条鼓励研究人员投入结题经费,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与科研发展基金共同进行成果转化,以合同方式确定收益的分配比例。 第二十五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中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经学校批准可一次性计入当年学校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的基数。 第二十六条学校、二级单位收益中至少50%份额用于扶持本单位成果转化。 第五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七条对于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其成果转化业绩可作为考核、评优等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学校鼓励本校教职工经委派创办学校占有技术股份的企业。委派期间(时间根据学校和企业项目情况而定)的工资待遇、医疗等各种保险及委派期限,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委派人员签订书面协议予以确定。委派人员在约定期限内可回学校重新竞争上岗,重新上岗者享有与在校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第二十九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有权责令改正,并追缴违法所得。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我校教职工违反本办法及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私自与协作方交易,泄露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成果,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学校权益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三年内停止申报各类科技项目、不得晋升职称或解除聘用等相应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恶意虚构技术成熟程度和技术水平,致使投资失败,造成协作方损失; (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未转入学校统一账户; (三)私自接受协作方现金物品; (四)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